出口收匯核銷單丟失處理
出口收匯核銷單,是由外匯局制發(fā)、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、向外匯*銀行辦理出口收匯、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、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(tǒng)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。
根據《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07〕1077號)的要求:出口企業(yè)已辦理收匯核銷手續(xù),因故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(出口退稅**)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,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《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》(根據出口退稅管理系統(tǒng)生成),據此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。
納稅人辦理業(yè)務的時限要求:
·出口企業(yè)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《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》
·對于存在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(免)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2004〕64號)*二條規(guī)定情形之一的,出口企業(yè)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《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》
·經稅務機關核準同意延期申報的在核準的延期申報期限內申請補辦
·遠期收匯的,出口企業(yè)需在**過預計收匯日期的3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《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》。
納稅人應提供主表、份數:
《關于申請出具(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)的報告》,1份
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:
1.出口貨物報關單(出口退稅**)原件及復印件
2.出口收匯核銷單(其他未丟失的聯(lián)次原件和復印件)
3.出口發(fā)票復印件
4.如出口企業(yè)無法提供要求提供的“出口貨物報關單”和“出口收匯核銷單”其他未丟失的聯(lián)次,應提供通過電子口岸打印出的丟失的出口報關單和核銷單信息
5.載有《關于申請出具<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>的報告》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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